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林宏城即明讚城水電瓦斯工程行 被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