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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
    庚○○、壬○○、己○○、辛○○、丙○○

  • 當事人
    泰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政于壓鑄廠股份有限公司群禾工業有限公司統瑋實業有限公司秀寶橡膠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0號原   告  泰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丁○○ 被   告  政于壓鑄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群禾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統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秀寶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陳淑容即德誠實業社 陳李清珠即振發五金工廠 何林美蓮即琦麗工業社 黃清風即永豐實業社 戊○○○○○○○. 董素幸即大友塑膠實業社 乙○○○○○○○. 李榮鑫即榮鑫五金工廠 李旭彬即明成彩色印刷廠 莊志明即昱承實業社 梁芳銘即鑫禾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92,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張晶瑩 附表:原告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 │項次│    訴 之 聲 明          │訴訟標的價額│ 備 註       │ ├──┼───────────────────┼──────┼───────────┤ │  │被告甲○○應付原告庚○○300,000 元及自│      │           │ │ 一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0,000元  │           │ │  │5%計算之利息。            │      │           │ ├──┼───────────────────┼──────┼───────────┤ │  │被告甲○○應付原告丁○○300,000 元及自│      │           │ │ 二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0,000元  │           │ │  │5%計算之利息。            │      │           │ ├──┼───────────────────┼──────┼───────────┤ │ 三 │被告甲○○及德誠實業社應將如附件表一所│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18,628元  │式,以附件表一所列動產│ │  │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四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振發五金工廠應│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將如附件表二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541,250元  │式,以附件表二所列動產│ │  │份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五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琦麗工業廠應將│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如附件表三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112,500元  │式,以附件表三所列動產│ │  │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六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永豐實業廠應將│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如附件表四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643,750元  │式,以附件表四所列動產│ │  │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七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永正加工所應將│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如附件表五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 37,500元  │式,以附件表五所列動產│ │  │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八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正于壓鑄廠股份│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有限公司應將如附件表六所示之動產返原告│ 18,750元  │式,以附件表六所列動產│ │  │泰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九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群禾工業有限公│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司應將如附件表七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150,000元  │式,以附件表七所列動產│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十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大友塑膠實業社│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應將如附件表八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225,000元  │式,以附件表八所列動產│ │  │股份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十一│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泰讚鋁業社應將│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如附件表九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156,250元  │式,以附件表九所列動產│ │  │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十二│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榮鑫五金工廠應│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將如附件表十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991,563元  │式,以附件表十所列動產│ │  │份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十三│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統瑋實業有限公│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司應將如附件表十一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 81,250元  │式,以附件表十一所列動│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 │  │                   │      │之客觀價值。     │ ├──┼───────────────────┼──────┼───────────┤ │十四│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明成彩色印刷廠│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應將如附件表十二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 31,250元  │式,以附件表十二所列動│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 │  │                   │      │之客觀價值。     │ ├──┼───────────────────┼──────┼───────────┤ │十五│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昱承實業社應將│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如附件表十三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275,000元  │式,以附件表十三所列動│ │  │份有限公司。             │      │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 │  │                   │      │之客觀價值。     │ ├──┼───────────────────┼──────┼───────────┤ │十六│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秀寶橡膠有限公│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司應將如附件表十四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 15,625元  │式,以附件表十四所列動│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 │  │                   │      │之客觀價值。     │ ├──┼───────────────────┼──────┼───────────┤ │十七│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鑫禾實業社應將│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如附件表十五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 93,750元  │式,以附件表十五所列動│ │  │份有限公司。             │      │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 │  │                   │      │之客觀價值。     │ ├──┴───────────────────┴──────┴───────────┤ │註:上開17項訴訟標的價額總計新臺幣4,592,06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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