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0號
- 原告
- 泰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庚○○
- 原告
- 丁○○
- 被告
- 政于壓鑄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被告
- 群禾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統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秀寶橡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陳淑容即德誠實業社
陳李清珠即振發五金工廠
何林美蓮即琦麗工業社
黃清風即永豐實業社
戊○○○○○○○.
董素幸即大友塑膠實業社
乙○○○○○○○.
李榮鑫即榮鑫五金工廠
李旭彬即明成彩色印刷廠
莊志明即昱承實業社
梁芳銘即鑫禾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92,06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原告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項次│訴 之 聲 明 │訴訟標的價額│ 備 註│├──┼───────────────────┼──────┼───────────┤││被告甲○○應付原告庚○○300,000 元及自││││ 一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0,000元 ││││5%計算之利息。│││├──┼───────────────────┼──────┼───────────┤││被告甲○○應付原告丁○○300,000 元及自││││ 二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0,000元 ││││5%計算之利息。│││├──┼───────────────────┼──────┼───────────┤│ 三 │被告甲○○及德誠實業社應將如附件表一所││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18,628元 │式,以附件表一所列動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四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振發五金工廠應││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將如附件表二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541,250元 │式,以附件表二所列動產│││份有限公司。││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五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琦麗工業廠應將││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如附件表三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112,500元 │式,以附件表三所列動產│││有限公司。││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六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永豐實業廠應將││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如附件表四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643,750元 │式,以附件表四所列動產│││有限公司。││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七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永正加工所應將││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如附件表五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 37,500元 │式,以附件表五所列動產│││有限公司。││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八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正于壓鑄廠股份││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有限公司應將如附件表六所示之動產返原告│ 18,750元 │式,以附件表六所列動產│││泰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九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群禾工業有限公││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司應將如附件表七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150,000元 │式,以附件表七所列動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十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大友塑膠實業社││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應將如附件表八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225,000元 │式,以附件表八所列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十一│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泰讚鋁業社應將││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如附件表九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156,250元 │式,以附件表九所列動產│││有限公司。││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十二│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榮鑫五金工廠應││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將如附件表十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991,563元 │式,以附件表十所列動產│││份有限公司。││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十三│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統瑋實業有限公││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司應將如附件表十一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 81,250元 │式,以附件表十一所列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十四│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明成彩色印刷廠││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應將如附件表十二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 31,250元 │式,以附件表十二所列動│││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十五│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昱承實業社應將││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如附件表十三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275,000元 │式,以附件表十三所列動│││份有限公司。││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十六│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秀寶橡膠有限公││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司應將如附件表十四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 15,625元 │式,以附件表十四所列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十七│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鑫禾實業社應將││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如附件表十五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 93,750元 │式,以附件表十五所列動│││份有限公司。││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客觀價值。│├──┴───────────────────┴──────┴───────────┤│註:上開17項訴訟標的價額總計新臺幣4,592,06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