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0號原 告 泰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丁○○ 被 告 政于壓鑄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群禾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統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秀寶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陳淑容即德誠實業社 陳李清珠即振發五金工廠 何林美蓮即琦麗工業社 黃清風即永豐實業社 戊○○○○○○○. 董素幸即大友塑膠實業社 乙○○○○○○○. 李榮鑫即榮鑫五金工廠 李旭彬即明成彩色印刷廠 莊志明即昱承實業社 梁芳銘即鑫禾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92,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張晶瑩 附表:原告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 │項次│ 訴 之 聲 明 │訴訟標的價額│ 備 註 │ ├──┼───────────────────┼──────┼───────────┤ │ │被告甲○○應付原告庚○○300,000 元及自│ │ │ │ 一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0,000元 │ │ │ │5%計算之利息。 │ │ │ ├──┼───────────────────┼──────┼───────────┤ │ │被告甲○○應付原告丁○○300,000 元及自│ │ │ │ 二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0,000元 │ │ │ │5%計算之利息。 │ │ │ ├──┼───────────────────┼──────┼───────────┤ │ 三 │被告甲○○及德誠實業社應將如附件表一所│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18,628元 │式,以附件表一所列動產│ │ │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四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振發五金工廠應│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將如附件表二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541,250元 │式,以附件表二所列動產│ │ │份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五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琦麗工業廠應將│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如附件表三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112,500元 │式,以附件表三所列動產│ │ │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六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永豐實業廠應將│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如附件表四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643,750元 │式,以附件表四所列動產│ │ │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七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永正加工所應將│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如附件表五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 37,500元 │式,以附件表五所列動產│ │ │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八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正于壓鑄廠股份│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有限公司應將如附件表六所示之動產返原告│ 18,750元 │式,以附件表六所列動產│ │ │泰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九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群禾工業有限公│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司應將如附件表七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150,000元 │式,以附件表七所列動產│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十 │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大友塑膠實業社│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應將如附件表八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225,000元 │式,以附件表八所列動產│ │ │股份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十一│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泰讚鋁業社應將│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如附件表九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份│156,250元 │式,以附件表九所列動產│ │ │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十二│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榮鑫五金工廠應│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將如附件表十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991,563元 │式,以附件表十所列動產│ │ │份有限公司。 │ │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之│ │ │ │ │客觀價值。 │ ├──┼───────────────────┼──────┼───────────┤ │十三│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統瑋實業有限公│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司應將如附件表十一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 81,250元 │式,以附件表十一所列動│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 │ │ │ │之客觀價值。 │ ├──┼───────────────────┼──────┼───────────┤ │十四│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明成彩色印刷廠│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應將如附件表十二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 31,250元 │式,以附件表十二所列動│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 │ │ │ │之客觀價值。 │ ├──┼───────────────────┼──────┼───────────┤ │十五│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昱承實業社應將│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如附件表十三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275,000元 │式,以附件表十三所列動│ │ │份有限公司。 │ │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 │ │ │ │之客觀價值。 │ ├──┼───────────────────┼──────┼───────────┤ │十六│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秀寶橡膠有限公│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司應將如附件表十四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 15,625元 │式,以附件表十四所列動│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 │ │ │ │之客觀價值。 │ ├──┼───────────────────┼──────┼───────────┤ │十七│被告甲○○、德誠實業社及鑫禾實業社應將│ │即依原告所陳報之折舊方│ │ │如附件表十五所示之動產返原告泰仟企業股│ 93,750元 │式,以附件表十五所列動│ │ │份有限公司。 │ │產價值8分之5作為其現有│ │ │ │ │之客觀價值。 │ ├──┴───────────────────┴──────┴───────────┤ │註:上開17項訴訟標的價額總計新臺幣4,592,06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