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4號
- 原告
- 尚隆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書映
- 被告
- 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間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十項物品的價額,本院無法據以核.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列十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
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