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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書映

  • 原告
    尚隆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尚隆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映 被   告 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間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十項物品的價額,本院無法據以核.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列十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 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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