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尚隆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映 被 告 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間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十項物品的價額,本院無法據以核.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列十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 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