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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4號

給付居間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告
田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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