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5號
- 再審原告
- 壬○○
甲○○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己○○○、戊○○、丙○○、辛○○、丁○○、庚○○等人間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應係對本院已確定之97年度司促字第27790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