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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告
天天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命被告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其名譽。關於前者,係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200萬元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關於後者,係原告請求回復其名譽應為適當處分之救濟方法,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23,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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