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姜和貴即全一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永上即立輝土木包工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8,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