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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廖建彥
  • 法定代理人
    陳信憲、葉純松

  • 原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77號原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憲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葉純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893,7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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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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