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77號原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憲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葉純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893,7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