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魏玉英
- 法定代理人蘇林美珠、陳賜杰、黃明達
- 原告曾幸芬
- 被告國家新境管理委員會、王嘉祥、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83號原 告 曾幸芬 被 告 國家新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林美珠 被 告 王嘉祥 吳碧雲 被 告 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賜杰 被 告 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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