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1,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