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0號原 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3,668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