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3號
- 原告
-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柒萬貳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元。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