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3號
- 原告
-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淵
- 被告
- 黃尚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二票面金額欄「64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4,1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