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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1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高榮宏許育菱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11號

原告
高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清靜
被告
慶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蘇炳憲

      劉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且請求塗銷土地及建物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為由,請求確認就訴外人高世杰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594地號土地,面積4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3,及其上同段3920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2段223之3號8樓之7房屋,於民國86年2月3日以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86年空白字第49640號,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68萬之抵押債權不存在以及請求將前開抵押權登記塗銷。其中之請求塗銷抵押權部分,係屬行使其所有權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屬因不動產涉訟,而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位在臺中市,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及說明,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係對同一被告提起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之訴,依前揭法條說明,自得就全部移送該專屬法院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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