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22號原 告 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金湖 訴訟代理人 羅才芸 訴訟代理人 徐英 被 告 李榮舜即合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