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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09號

請求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杭倫高俊珊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09號

上訴人
怡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富服裝有限公司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83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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