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廖建彥
- 原告曾幸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6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幸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新境管理委員會、王嘉祥、吳碧雲、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99年訴字第16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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