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5號原 告 宗群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旭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5,57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46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