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高俊珊
- 當事人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8號原 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妮靜 丙○○ 被 告 台南市立民德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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