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杭起鶴、蘇正賢、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楊瑋文、楊嘉文、蔡宏生、吳聰明、吳龍川
- 原告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均曜有限公司法人、緯智工業有限公司法人、金昶勝有限公司法人、帝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號原 告 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瑋文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均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文 被 告 緯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生 被 告 金昶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聰明 被 告 帝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龍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被告金昶勝有限公司、 帝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親自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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