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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杭起鶴蘇正賢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號

原告
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瑋文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被告
均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文
被告
緯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生
被告
金昶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聰明
被告
帝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龍川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被告金昶勝有限公司、帝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親自到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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