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6號原 告 劉秋珍即虹輝水電工程行 被 告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48,223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2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