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即 原告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就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森鉅科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7號上訴人 即 原告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