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3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允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戊○○
- 被告
-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允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丙○○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允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向原告借款,邀同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戊○○、及被告丙○○、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二,並約定借款人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願連帶一次償還本息。詎被告允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2月25日因存款不足而為拒絕往來戶,且自98年12月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迭經原告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丁○○則以:對於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雖無意見,惟被告丁○○並無能力清償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允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借款資料查詢單、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台灣票據交換所信用資料查履單、原告歷史利率及匯款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丁○○對於積欠借款數額不爭執,被告允統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之立法意旨,本院自得於本件判決時,一併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3,279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及公示送達費用4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 │├──┬──────────┬───┬────────┬────────────────────────┤│序號│欠款本金(新臺幣) │利 率 │ 利 息 │ 違 約 金 │├──┼──────────┼───┼────────┼────────────────────────┤│ 1 │718,672元 │6.45% │自98年11月10日起│自98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按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列利率計算之利息│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 2 │479,113元 │6.45% │自98年11月10日起│自98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按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列利率計算之利息│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 3 │393,413元 │6% │自98年12月18日起│自9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按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 ││ │ │ │列利率計算之利息│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 4 │262,275元 │6% │自98年12月18日起│自9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按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 ││ │ │ │列利率計算之利息│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 5 │210,000元 │6% │自98年11月25日起│自9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按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列利率計算之利息│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 6 │140,000元 │6% │自98年11月25日起│自9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按左列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列利率計算之利息│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尚欠本金總計:2,203,473元 │└───────────────────────────────────────────────────┘┌───────────────────────────────────────────────────┐│附表二: │├──┬──────────┬───────────────────┬─────────────────┤│序號│原借款本金(新臺幣)│ 約定利率 │約定借款期間 │├──┼──────────┼───────────────────┼─────────────────┤│ 1 │1,200,000元 │依「24-36個月定存機動」加碼年率5.42%,│自98年1月9日起至100年1月9日止。 ││ │ │機動計息。現為6.45%(1.03%+5.42%)。 │ │├──┼──────────┼───────────────────┼─────────────────┤│ 2 │800,000元 │依「24-36個月定存機動」加碼年率5.42%,│自98年1月9日起至100年1月9日止。 ││ │ │機動計息。現為6.45%(1.03%+5.42%)。 │ │├──┼──────────┼───────────────────┼─────────────────┤│ 3 │456,000元 │依「3-4個月定存機動」加碼年率5.38%,機│自98年11月18日起至99年2月12日止。 ││ │ │動計息。現為6%(0.62%+5.38%)。 │ │├──┼──────────┼───────────────────┼─────────────────┤│ 4 │304,000元 │依「3-4個月定存機動」加碼年率5.38%,機│自98年11月18日起至99年2月12日止。 ││ │ │動計息。現為6%(0.62%+5.38%)。 │ │├──┼──────────┼───────────────────┼─────────────────┤│ 5 │210,000元 │依「1-2個月定存機動」加碼年率5.42%,機│自98年11月24日起至99年1月7日止。 ││ │ │動計息。現為6%(0.58%+5.42%)。 │ │├──┼──────────┼───────────────────┼─────────────────┤│ 6 │140,000元 │依「1-2個月定存機動」加碼年率5.42%,機│自98年11月24日起至99年1月7日止。 ││ │ │動計息。現為6%(0.58%+5.42%)。 │ │├──┴──────────┴───────────────────┴─────────────────┤│貸放本金總計:3,1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