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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告
富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絢揚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16日送達在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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