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號
受罰人 甲○○
以上受罰人因原告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久五自動化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99年7月21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85頁)。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5,000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