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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號

返還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號

受罰人 甲○○

以上受罰人因原告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久五自動化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99年7月21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85頁)。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5,000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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