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久五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34號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2,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