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久五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34號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