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久五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