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5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曲桐德即冠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3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及被告均應提出租賃物即壓鑄機3台、冷式壓鑄機1台、自動給湯機3台、燃燒機6台、自動噴霧機2台、自動取出機1台、溶解爐1台之①規格及型式②製 造廠商③廠牌④出廠年月日等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