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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告
錢銀意即川弘工程行
被告
欣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複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經異議而視同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6,340元,經本院以書面命其補繳裁判費,該書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應於民國99年5月18日前補繳裁判費16,34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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