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聖織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求償明細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聖織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附表「原貸日期欄」所示日期向原告陸續借款如附表編號1-3等三筆款項,合計新台幣(下同)400萬元。借款期間及利率均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借款人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需全部一次清償本息,且被告如有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詎上開各筆借款已逾期多時,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仍未償還,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繳款明細表及利率變動表、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具體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核與其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4,463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因此,揆諸前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