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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6號

原告
新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旆慈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告
福軒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貞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芳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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