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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告
最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治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被告
益和利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欽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勞上字第6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7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勞上字第6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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