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高俊珊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環天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岩志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51號原 告 環天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岩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岩志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岩志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8,83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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