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1號原 告 高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成榕顏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8,33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7,72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