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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1號

原告
高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成榕顏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8,3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2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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