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1號
- 原告
- 高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成榕顏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8,3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2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