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1號
- 原告
- 高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成榕顏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723元,該裁定已於99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