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2號
- 原告
- 宏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惠泰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惠泰企業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本院9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7,4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77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