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8號原 告 高山木 高福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楊啟志律師 被 告 高錦鎗 高德雄 高錦樓 高錦厦 高錦墻 兼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高錦閣 被 告 高瑞堂 高漢宗 高勝基即高玉之繼. 高漢僑即高玉之繼. 李高月雲即高玉之. 王高秀美即高玉之. 陳高麗華即高玉之. 高邱芳園即高玉之. 高偉傑即高玉之繼. 高旭儀即高玉之繼. 高偉舜即高玉之繼. 高偉堯即高玉之繼. 郭疏美即高玉之繼. 高柏銘即高玉之繼. 郭柏鈞即高玉之繼. 高永鑫即高玉之繼. 張金蓮即高玉之繼. 高柏婷即高玉之繼. 高柏樺即高玉之繼. 高柏妃即高玉之繼. 高柏棻即高玉之繼. 張家連即高玉之繼. 張碧玲即高玉之繼. 張碧芬即高玉之繼. 張新松即高玉之繼. 張麗緣即高玉之繼. 張麗姻即高玉之繼. 張麗親即高玉之繼. 張富爵即高玉之繼. 楊高金花即高玉之. 黃高金梅即高玉之. 董陳避即高玉之繼. 高孟熙即高玉之繼. 高淑馨即高玉之繼. 高淑娟即高玉之繼. 郭秀蘭即高玉之繼. 郭淑貞即高玉之繼. 高淑美即高玉之繼. 郭淑珠即高玉之繼. 高淑惠即高玉之繼. 高劉美雲即高玉之. 高嘉鴻即高玉之繼. 高文良即高玉之繼. 高憲順即高玉之繼. 高文強即高玉之繼. 高琇甄即高玉之繼. 林淑娟即高玉之繼. 高慶同即高玉之繼. 高慶嘉即高玉之繼. 高惠玲即高玉之繼. 高福順即高玉之繼. 高慧雯即高玉之繼.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高吳矮即高玉之繼. 被 告 高淇嬅即高玉之繼. 高素綿即高玉之繼. 高素鑾即高玉之繼. 高慧敏即高玉之繼. 潘惠芯即高玉之繼. 高雅溎即高玉之繼. 高德原即高玉之繼. 高沛淳即高玉之繼. 高金祿即高玉之繼. 高菊即高玉之繼承. 高雪珠即高玉之繼. 王林雪江即高玉之. 林明嬌即高玉之繼.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奉鎮即高玉之繼. 被 告 林明綉即高玉之繼. 林鍾鳳妹即高玉之. 林巧喬即高玉之繼. 林建亨即高玉之繼. 王林麗香即高玉之. 林麗昭即高玉之繼. 林麗援即高玉之繼. 林麗環即高玉之繼. 林麗貞即高玉之繼. 林麗滿即高玉之繼. 林東昇即高玉之繼. 楊林秋黃即高玉之. 林秋菊即高玉之繼. 高淑珍即高玉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 │附表: │ ├─────┬────────────────┬────────────────┤ │應更正處 │原所為之記載如下 │應更正記載如下 │ ├─────┼────────────────┼────────────────┤ │當事人欄及│關於「李高玉雲」之記載 │應更正為「李高月雲」 │ │事實理由欄│ │ │ ├─────┼────────────────┼────────────────┤ │事實理由欄│關於「高錦艙」、「高錦牆」、「高│應更正為「高錦鎗」、「高錦墻」、│ │ │錦廈」、「高端堂」之記載 │「高錦厦」、「高瑞堂」 │ ├─────┼────────────────┼────────────────┤ │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高勝基、高漢僑、李高玉│應更正為「被告高勝基、高漢僑、李│ │ │雲、王高秀美、陳高麗華、高邱芳園│高月雲、王高秀美、陳高麗華、高邱│ │ │、高柏銘、郭柏鈞、高永鑫、張金蓮│芳園、高偉傑、高旭儀、高偉舜、高│ │ │、高柏婷、高柏樺、高柏妃、高柏棻│偉堯、郭疏美、高柏銘、郭柏鈞、高│ │ │、張家連、張碧玲、張碧芬、張清松│永鑫、張金蓮、高柏婷、高柏樺、高│ │ │、張麗緣、張麗姻、張麗親、張富爵│柏妃、高柏棻、張家連、張碧玲、張│ │ │、楊高金花、黃高金梅、董陳避、高│碧芬、張新松、張麗緣、張麗姻、張│ │ │孟熙、高淑馨、高淑娟、郭秀蘭、郭│麗親、張富爵、楊高金花、黃高金梅│ │ │淑貞、高淑美、郭淑珠、高淑惠、高│、董陳避、高孟熙、高淑馨、高淑娟│ │ │劉美雲、高嘉鴻、高文良、高憲順、│、郭秀蘭、郭淑貞、高淑美、郭淑珠│ │ │高文強、高琇甄、林淑娟、高慶同、│、高淑惠、高劉美雲、高嘉鴻、高文│ │ │高慶嘉、高吳矮、高惠玲、高福順、│良、高憲順、高文強、高琇甄、林淑│ │ │高慧玲、高淇嬅、高素綿、高素鑾、│娟、高慶同、高慶嘉、高吳矮、高惠│ │ │高慧敏、潘惠芯、高雅溎、高德原、│玲、高福順、高慧雯、高淇嬅、高素│ │ │高沛淳、高金錄、高菊、高雪珠、林│綿、高素鑾、高慧敏、潘惠芯、高雅│ │ │梁蘭、林奉鎮、王林雪江、林明嬌、│溎、高德原、高沛淳、高金祿、高菊│ │ │林明誘、林陳抹、林鐘秀妹、林巧喬│、高雪珠、林奉鎮、王林雪江、林明│ │ │、林建亨、王林麗香、林麗昭、林麗│嬌、林明綉、林鍾鳳妹、林巧喬、林│ │ │援、林麗環、林麗貞、林麗滿、林東│建亨、王林麗香、林麗昭、林麗援、│ │ │昇、楊林秋美、林秋菊及高淑珍應就│林麗環、林麗貞、林麗滿、林東昇、│ │ │其被繼承人高玉所有坐落臺南市將軍│楊林秋美、林秋菊及高淑珍應就其被│ │ │區○○段28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 │繼承人高玉所有坐落臺南市將軍區西│ │ │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之記載 │和段28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分之 │ │ │ │三,辦理繼承登記」 │ ├─────┼────────────────┼────────────────┤ │主文第二項│關於「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將軍區西│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將軍│ │ │和段二八0地號、地目建、面積一千│區○○段二八0地號、地目建、面積│ │ │六百一十六點一九平方公尺,准許分│一千六百一十六點一九平方公尺,准│ │ │割如附圖所示:如附丈成果圖所示甲│許分割如附圖所示:如附丈成果圖所│ │ │部分:面積六百五十八點四三平方公│示甲部分:面積六百五十八點四三平│ │ │尺,分歸原告高山木、高福壽取得,│方公尺,分歸原告高山木、高福壽取│ │ │並按高山木、高福壽應有部分比例維│得,並按高山木、高福壽應有部分比│ │ │持共有;如附丈成果圖所示乙部分:│例維持共有;如附丈成果圖所示乙部│ │ │面積一百七十九點五六平方公尺部分│分:面積一百七十九點五六平方公尺│ │ │,分歸被告高錦艙、高德雄、高錦閣│部分,分歸被告高錦鎗、高德雄、高│ │ │、高錦牆、高錦樓及高錦廈取得,並│錦閣、高錦墻、高錦樓及高錦厦取得│ │ │按被告高錦鎗、高德雄、高錦閣、高│,並按被告高錦鎗、高德雄、高錦閣│ │ │錦牆、高錦樓及高錦廈之應有部分比│、高錦墻、高錦樓及高錦厦之應有部│ │ │例維持共有;如附丈成果圖所示丙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如附丈成果圖所示│ │ │分:面積七百七十八點二平方公尺部│丙部分:面積七百七十八點二平方公│ │ │分,分歸被告高勝基、高漢僑、李高│尺部分,分歸被告高勝基、高漢僑、│ │ │玉雲、王高秀美、陳高麗華、高邱芳│李高月雲、王高秀美、陳高麗華、高│ │ │園、高柏銘、郭柏鈞、高永鑫、張金│邱芳園、高偉傑、高旭儀、高偉舜、│ │ │蓮、高柏婷、高柏樺、高柏妃、高柏│高偉堯、郭疏美、高柏銘、郭柏鈞、│ │ │棻、張家連、張碧玲、張碧芬、張清│高永鑫、張金蓮、高柏婷、高柏樺、│ │ │松、張麗緣、張麗姻、張麗親、張富│高柏妃、高柏棻、張家連、張碧玲、│ │ │爵、楊高金花、黃高金梅、董陳避、│張碧芬、張新松、張麗緣、張麗姻、│ │ │高孟熙、高淑馨、高淑娟、郭秀蘭、│張麗親、張富爵、楊高金花、黃高金│ │ │郭淑貞、高淑美、郭淑珠、高淑惠、│梅、董陳避、高孟熙、高淑馨、高淑│ │ │高劉美雲、高嘉鴻、高文良、高憲順│娟、郭秀蘭、郭淑貞、高淑美、郭淑│ │ │、高文強、高琇甄、林淑娟、高慶同│珠、高淑惠、高劉美雲、高嘉鴻、高│ │ │、高慶嘉、高吳矮、高惠玲、高福順│文良、高憲順、高文強、高琇甄、林│ │ │、高慧玲、高淇嬅、高素綿、高素鑾│淑娟、高慶同、高慶嘉、高吳矮、高│ │ │、高慧敏、潘惠芯、高雅溎、高德原│惠玲、高福順、高慧雯、高淇嬅、高│ │ │、高沛淳、高金錄、高菊、高雪珠、│素綿、高素鑾、高慧敏、潘惠芯、高│ │ │林梁蘭、林奉鎮、王林雪江、林明嬌│雅溎、高德原、高沛淳、高金祿、高│ │ │、林明誘、林陳抹、林鐘秀妹、林巧│菊、高雪珠、林奉鎮、王林雪江、林│ │ │喬、林建亨、王林麗香、林麗昭、林│明嬌、林明綉、林鍾鳳妹、林巧喬、│ │ │麗援、林麗環、林麗貞、林麗滿、林│林建亨、王林麗香、林麗昭、林麗援│ │ │東昇、楊林秋美、林秋菊、高淑珍、│、林麗環、林麗貞、林麗滿、林東昇│ │ │高端堂及高漢宗取得,並按被告高勝│、楊林秋美、林秋菊、高淑珍、高瑞│ │ │基、高漢僑、李高玉雲、王高秀美、│堂及高漢宗取得,並按被告高勝基、│ │ │陳高麗華、高邱芳園、高柏銘、郭柏│高漢僑、李高月雲、王高秀美、陳高│ │ │鈞、高永鑫、張金蓮、高柏婷、高柏│麗華、高邱芳園、高偉傑、高旭儀、│ │ │樺、高柏妃、高柏棻、張家連、張碧│高偉舜、高偉堯、郭疏美、高柏銘、│ │ │玲、張碧芬、張清松、張麗緣、張麗│郭柏鈞、高永鑫、張金蓮、高柏婷、│ │ │姻、張麗親、張富爵、楊高金花、黃│高柏樺、高柏妃、高柏棻、張家連、│ │ │高金梅、董陳避、高孟熙、高淑馨、│張碧玲、張碧芬、張新松、張麗緣、│ │ │高淑娟、郭秀蘭、郭淑貞、高淑美、│張麗姻、張麗親、張富爵、楊高金花│ │ │郭淑珠、高淑惠、高劉美雲、高嘉鴻│、黃高金梅、董陳避、高孟熙、高淑│ │ │、高文良、高憲順、高文強、高琇甄│馨、高淑娟、郭秀蘭、郭淑貞、高淑│ │ │、林淑娟、高慶同、高慶嘉、高吳矮│美、郭淑珠、高淑惠、高劉美雲、高│ │ │、高惠玲、高福順、高慧玲、高淇嬅│嘉鴻、高文良、高憲順、高文強、高│ │ │、高素綿、高素鑾、高慧敏、潘惠芯│琇甄、林淑娟、高慶同、高慶嘉、高│ │ │、高雅溎、高德原、高沛淳、高金錄│吳矮、高惠玲、高福順、高慧雯、高│ │ │、高菊、高雪珠、林梁蘭、林奉鎮、│淇嬅、高素綿、高素鑾、高慧敏、潘│ │ │王林雪江、林明嬌、林明誘、林陳抹│惠芯、高雅溎、高德原、高沛淳、高│ │ │、林鐘秀妹、林巧喬、林建亨、王林│金祿、高菊、高雪珠、林奉鎮、王林│ │ │麗香、林麗昭、林麗援、林麗環、林│雪江、林明嬌、林明綉、林鍾鳳妹、│ │ │麗貞、林麗滿、林東昇、楊林秋美、│林巧喬、林建亨、王林麗香、林麗昭│ │ │林秋菊及高淑珍所公同共同之應有部│、林麗援、林麗環、林麗貞、林麗滿│ │ │分與高端堂及高漢宗所有之應有部分│、林東昇、楊林秋美、林秋菊及高淑│ │ │按其比例維持共有」之記載 │珍所公同共同之應有部分與高瑞堂及│ │ │ │高漢宗所有之應有部分按其比例維持│ │ │ │共有」 │ ├─────┼────────────────┼────────────────┤ │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高山木負擔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高山木負│ │ │四分之十三,原告高福壽負擔六分之│擔五四分之十三,原告高福壽負擔六│ │ │一,被告高錦、高德雄、高錦閣、高│分之一,被告高錦鎗、高德雄、高錦│ │ │錦樓、高錦廈、高錦墻各負擔五十四│閣、高錦樓、高錦厦、高錦墻各負擔│ │ │分之一,被告高瑞堂、高漢宗各負擔│五十四分之一,被告高瑞堂、高漢宗│ │ │二十七分之二,其餘被告連帶負擔三│各負擔二十七分之二,其餘被告連帶│ │ │分之一」之記載 │負擔三分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