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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1號

原告
黃火山
被告
捷順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0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11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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