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1號原 告 黃火山 被 告 捷順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0號訴訟之裁判,其是 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11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