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火山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捷順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