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6號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周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惠倩 被 告 白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舉行之九十九年臺南市第一屆里長選舉,經臺南市選舉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公告之臺南市東山區三榮里里長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 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簡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為民 國99年11月27日所舉行之99年臺南市第一屆里長選舉臺南市東山區三榮里里長候選人,且經臺南市選舉委員會於99年12月3日公告當選,此有臺南市選舉委員會99年11月21日南市 選一字第0992550621號當選公告在卷可稽,原告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其以被告於該次選舉中有賄選行為,而於9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未逾前揭法定30日期間,符合上開法條規定之程序要件,合先說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白進德係99年直轄市臺南市東山區三榮里里長選舉候選人,其為求順利當選,竟於99年8、9月間分別交付1 、2盒不等之「東山焦糖即溶咖啡」(建議售價每盒230元)給有投票權人白麗炤、胡清根、陳黃士、簡克合、吳文福、張施素蘭、鐘森富(下簡稱白麗炤等七人),約使白麗炤等七人於本屆三榮里里長選舉時將選票投給被告;白麗炤等七人收受該「東山焦糖即溶咖啡」,亦許以於該次三榮里里長選舉時投票予被告白進德。被告白進德對有選舉權人白麗炤等七人行求及交付賄賂後,臺南市選舉委員會於99年11月27日舉辦第l屆市長議員里長選舉,選舉結 果經臺南市選舉委員會於99年12月3日公告被告當選臺南 市東山區三榮里里長在案。此外,被告白進德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證據明確,業 經原告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為此,爰於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99年12月3日)起 30日內,對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二)並聲明: ⒈被告就民國99年11月27日舉行之99年臺南市第1屆市長議 員里長選舉之臺南市東山區三榮里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送白麗炤等七人「東山焦糖即溶咖啡」沒有賄選的意思,因為身為農會理事,持續在推廣農產品,一直到99年6月時,舊村長過世,而農民請被告出來為民服務,但這 期間尚未決定要參選里長,在某些場合就回答說再看看,是最後才決定要選舉。被告在拜訪村民時,到底有沒有在送咖啡時順便拜託村民支持,已經不記得了。咖啡是送給親戚朋友,只是推廣的用意等語置辯。 (二)爰聲明: 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起訴狀附表所示收受時間、收受地點,交付「東山焦糖即溶咖啡」二盒或一盒予訴外人白麗炤等七人,而白麗炤等七人均係居住於臺南市東山區三榮里,係該選區有投票權之人;被告為臺南市選舉委員會於99年11月27日舉辦臺南市第一屆東山區三榮里長選舉之候選人,並於99年12月3日經臺南市選舉委員會公告被告當 選臺南市第一屆東山區三榮里里長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台南市選舉委員會公告、訴外人白麗炤等七人之於台南市警察局白河分局所為調查筆錄,及在被告住處查扣「東山焦糖即溶咖啡」二盒,及在白麗炤、張施素蘭、鐘森富、胡清根等人處共扣得「東山焦糖即溶咖啡」一盒又二十六小包、禮盒袋及包裝袋各一個(詳卷附台南警察局白河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資佐證,應可認定為真實。 (二)雖被告抗辯稱,其為農會理事,一直都有在推廣農產品,所以贈送親友「東山焦糖即溶咖啡」以為推廣,並無賄選之意云云。然查: ⒈按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三、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選罷法第120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 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99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 ⒉被告贈送里民之「東山焦糖即溶咖啡」,建議售價230元 ,被告以每盒120元購得,依一般社會通念,為有財產價 值之物,非不得為賄選之對價。而被告於起訴狀附表所示收受時間、收受地點,交付「東山焦糖即溶咖啡」二盒或一盒予訴外人白麗炤等七人,被告交付咖啡禮盒時之緣由,已據被告及白麗炤等七人於偵查時作以下之陳述: ⑴被告於台南市警察局白河分局偵訊時供承:「(問:你贈送物品175線東山咖啡禮盒給選民時,如何向選民說 明?)我跟他們說;這是東山鄉的農特產,送給他們食用。日後若有機會為大家服務,參選的時候,再拜託幫忙一下。…因為我本身是現任東山鄉農會理事,一方面推廣農特產,一方面參選里長,所以購買上述物品贈送。(問:你於何時開始分送175線東山咖啡禮盒給選民 ?)我約自99年4月份購買40份(一份2盒、計80盒) 175線東山咖啡禮盒分送外地朋友及選民,但當時我尚 未想參選。是原先我支持的村長吳天河死後,直到本7 月份有參選的念頭才再購買35份、70盒分送選民,其中有2盒未送出,於我家中本日有查扣到案。…我所分送 的咖啡係向東山農會購買的,每盒以新台幣120元購得 。…(問:你分送東山175線咖啡給選民目的是要他們 投票給你?)有些村民收到時會問說為什麼要送這個,我說以後如果要我服務再拜託一下。(問:你說需要服務是要出來參選里長的意思?)對。地方如果需要服務我就出來。(問:你在送這東山175線咖啡給選民時, 你有向選民表示如果你要出來選里長,請他們投票給你?)選民問我時,我說如果需要他們幫忙。(問:你說需要他們幫忙是否要他們投票支持你?)是。…(問:你在有參選今年里長選舉的意思後又發送35戶每戶2盒 東山175線咖啡給選民?)對。(問:你後來有確定登 記為今年三榮里里長候選人?)是,後來有去登記。(問:你上開期間分送東山175線咖啡給選民時,有意參 選今年三榮里里長,事後你登記為該里長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買,是否認罪?)承認。」等語。 ⑵訴外人白麗炤於99年10月6日在台南市警察局白河分局 偵訊時供承:「白進德約在一個多月前,約9月上旬( 詳細日期不記得)某日晚上六、七時許獨自一人到我住家拜訪,並告知我因為他有參加三榮村里長選舉,請我投票支持他,並當場致送兩盒『175線咖啡』(每盒內 含16小包)給我,因為我與白進德是同學,也是鄰居,所以我就答應會投票支持他。」等語。 ⑶又訴外人胡清根在台南市警察局白河分局偵訊時供承:「(問:白進德於何時將東山咖啡禮盒送給你的?)約於99年9月初某日(詳細日期不記得)。(問:白進德 將該咖啡禮盒送給你向你行求、言明何事?他說他要參選里長,要我支持投票給他。…(問:白進德你是否認識?)不認識,我連他住哪裡也不知道。…我知道白進德要選里長,但我只知道他的名字,不認識他的人。(問:你是否會因白進德以咖啡禮盒向你賄選而投票給他?)要看到最後有無他人送的東西比他更好,沒有的話我就投給他。(問:白進德如果沒有送咖啡禮盒向你賄選,你會投票支持他嗎?)不會。(問:所以你會因為白進德以咖啡禮盒向你賄選,而動搖改變你而去投票支持他?)這沒有錯,一個沒送一個有送,我當然是投給有送的。」等語。 ⑷又訴外人陳黃士在台南市警察局白河分局偵訊時供承:「(問:有無收到東山175線咖啡?)有,但是我女兒 拿回去了。(上開東山175線咖啡是誰交給你的?)白 進德和友人一起送來給我的。是一個多月前的國曆八、九月間傍晚時,在我位於東山鄉下寮子40號之1之住處 交給我的。(問:他交給你這東山175線咖啡是否要你 投票給里長候選人白進德?)他有說拜託投票給他,我當時就知道他要選里長。(問:你知道他送這東山175 咖啡給你,是要你投票給的進德,你收受就構成投票收賄罪,是否認罪?)我認罪。」等語。 ⑸又訴外人簡克合於99年10月7日在台南市警察局白河分 局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問:東山咖啡誰送的?)白進德。(問:何時地交給你上開東山咖啡?)2個 月前,地點在我家,時間是白天下午。(問:白進德他交給你這東山咖啡如何跟你說?)他說到時要選舉的時候幫忙一下。主要的意思要我們在他里長選舉時將票投給他。」等語。 ⑹又訴外人吳文福於99年10月6日在台南市警察局白河分 局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問:有無收到東山175 線咖啡?)有,但是我已經喝完了。(問:上開東山 175 線咖啡是誰交給你的?)是今年中秋節前,白進德的兄弟拿東山175線咖啡到我家,當天我有在家,我就 收下了。(問:拿咖啡給你時,有無跟你說何目的?)沒有,但我知道他們是為了要競選里長,有沒有說拜託的話對我來講我都知道是什麼意思。」等語。 ⑺又訴外人施張素蘭於99年10月6日在台南市警察局白河 分局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問:有無收到東山 175線咖啡?)有。(問:上開東山175線咖啡是誰交給你的?)白進德。…是國曆九月間(農曆八月間)中午在我位於東山鄉許秀才31號之住處交給我的。我是在路上有遇到白進德,他向我說咖啡放在我家,我回家就看到咖啡放在我家門口。(問:他交給你這東山175線咖 非是否要你投票給里長候選人白進德?)是。(問:他交給你這東山175線咖啡如何跟你說的?)他要選里長 ,拜託我支持。(問:你知道他送這東山175線咖啡給 你,是要你投票給白進德,你收受就構成投票收賄罪,是否認罪?)我認罪。」等語。 ⑻又訴外人鍾森富於99年10月6日在台南市警察局白河分 局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問:有無收到東山175 線咖啡?)有。這些東西是我自己主動提供的。(問:上開東山175線咖啡是誰交給你的?)是二、三個月前 ,我在我家庭院的桌子上發現有人放東山175線咖啡, 我就拿到屋內。(問:你何時知道是誰送的?)隔了十幾天後,我在田裡工作時有聽到其他里民說進德送咖啡,龍眼蜜是鳳鳴送的,我才知道咖啡是白進德送的。…他們在送禮物之前都來尋求我的支持,之後送禮物到我家給我。(問:你是否會因為他送咖啡或龍眼蜂蜜給你而在選舉的時候投票給他?)因為他們二人都有送,所以我都有答應說好。(問:你知道白進德送這東山175 線咖啡給你,是要你投票給白進德本人,你收受就構成投票收賄罪,是否認罪?)我認罪。」等語。 ⑼是依被告及三榮里之選民白麗炤等七人於刑事偵查時之供述,被告在前任村長吳天河死亡後,自99年7月份決 定參選三榮里里長起,於99年8、9月間陸續購買咖啡禮盒交付選民,並行求及與選民期約在里長選舉時投票給被告,嗣後被告果真登記參選99年11月27日舉行之99年臺南市第一屆里長選舉,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 一定之行使罪應可認定。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選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認為被告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 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肆年(尚未確定),亦同此認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故被告抗辯稱其交付「東山焦糖即溶咖啡」予白麗炤等七人只是推廣農會產品,並無賄選之意云云,並無可採。 (三)本件被告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交付賄賂行為, 則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就臺南市東山區三榮里里長之選舉當選無效,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既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行為, 從而,原告本於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臺南 市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決被告就99年11月27日舉行之第一屆臺南市里長選舉,經臺南市選舉委員會於99年12月3日公告之臺 南市東山區三榮里里長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 判費3,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民事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