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建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嘉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