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誼龍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誼龍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因99年重訴字第10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23,397,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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