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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誼龍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誼龍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因99年重訴字第10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23,397,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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