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勝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400元,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99年4月19日裁定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