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 訴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仁明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28,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