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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 當事人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   告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蔡麗珠 謝凱傑律師 被   告 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克納普侖Mark.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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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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