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 告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蔡麗珠 謝凱傑律師 被 告 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克納普侖Mark.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