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陳瓊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達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淑
- 被告
- 陳桂和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澤
- 訴訟代理人
- 張原彰
- 被告
- 陳國山
- 被告
- 陳遊
- 被告
- 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季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秋波
- 訴訟代理人
- 楊漢賓
- 被告
- 王美香
- 被告
- 尤月娥
- 被告
- 許春嬿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明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莊翠雲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娟
- 複代理人
- 曾友和
- 被告
- 王家雯
- 訴訟代理人
- 周金國
- 被告
- 莊進雄(王首涵、王威能、王冠麟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2-2:「1161-1地號土地分配面積增減及找補金額說明」表中,關於編號6莊進雄之受償金額「258,2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58,28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