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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原告
陳瓊華
訴訟代理人
黃進達
訴訟代理人
黃美淑
被告
陳桂和
訴訟代理人
陳錦澤
訴訟代理人
張原彰
被告
陳國山
被告
陳遊
被告
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龍
訴訟代理人
林秋波
訴訟代理人
楊漢賓
被告
王美香
被告
尤月娥
被告
許春嬿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告
王家雯
訴訟代理人
周金國
被告
莊進雄(王首涵、王威能、王冠麟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2-2:「1161-1地號土地分配面積增減及找補金額說明」表中,關於編號6莊進雄之受償金額「258,2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58,28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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