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段31巷28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EISUN
ENTERPRISE CO.,LTD因9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02,58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0,2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