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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告
Doosan Mecatec Co.,Ltd.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正和 律師

      劉致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39,43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3,096,400元(計算式:000000000〈日圓〉×0.3601〈起訴日即99年2月6日之匯率〉=000000000〈新臺幣〉),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5,87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639,439元,尚不足新臺幣46,43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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