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 原告
- 好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宗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返還受領物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400 元,原告僅繳納
5,000 元,尚不足121,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