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 原告
- 弘大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珠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競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惠娟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肇謙
- 被告
- 瑞懿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月玲
- 被告
- 李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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